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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0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61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債  務  人  林棏福



            林榮鏘  



一、債務人林棏福(原名:林詳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
    萬參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
    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榮鏘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543,126元 2.840% 自114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含)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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