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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4-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44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柯良玄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
    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許柯良玄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
    115 年3月10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依職權調取
    債務人之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
    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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