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2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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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12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陳易樟
債 務 人 陳芝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肆佰零參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 國) 1 100,000元 111年10月1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345%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47% 112年3月29日起至 113年3月26日止 2.595% 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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