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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2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09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莊士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壹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3年5月24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
    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
    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
    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
    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
    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
    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
    截至民國114年7月1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24,315
    元,及其中本金21,334元未按期繳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7月17日止,帳款尚餘24,315元及其中
    本金21,334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
    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
    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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