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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2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2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02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謝清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捌仟柒佰貳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謝清達於民國81年11月0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84年7月起各
    筆本金結算至民國85年03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9264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492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
    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
    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
    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
    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
    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
    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
    ,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
    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
    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利息 起算日 利息 截止日 利息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64539元 謝清達 自民國85年0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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