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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2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2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02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曾毓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參佰玖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曾毓仁於民國108年05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2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
    784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
    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
    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
    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
    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
    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
    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
    臺幣100元計算);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
    定分期費率);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
    請書;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㈤掛
    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
    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㈦補送帳單手續
    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
    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
    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利息 起算日 利息 截止日 利息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2611元 曾毓仁 自民國115年0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002 新臺幣 73000元 曾毓仁 自民國115年0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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