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1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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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706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盧姿伶
債 務 人 競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昱仰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萬貳仟捌佰柒拾
柒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684,584元 自114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 757,991元 自114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1.721% 自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 760,302元 自114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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