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3-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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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40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躍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請具狀明確說明期數計算方式(每月1
期?每30天1期?或其他方式,並提出期數計算依據及相關釋
明文件)。
二、債務人陳躍升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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