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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32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林美涵(原名:林美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零捌拾肆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林美涵(原名:林美枝)於民國95年06月10日向聲
    請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
    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278084元。案經聲請人數
    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
    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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