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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32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黃國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捌佰肆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黃國大於民國81年08月0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
    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2年2月起各
    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09月1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1014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633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
    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
    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1.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2.分期借款手續費
    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3.年費:依各信用卡
    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4.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
    易金額乘以1.5%計算;5.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6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
    單每張100元;7.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23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9504元 黃國大Z000000000CD 自民國102年0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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