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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0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0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19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楊子瑤  
債  務  人  柯柏呈即瓜瓜企業社



            陸珮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伍拾陸萬零參佰玖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
    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伍拾陸萬參仟玖佰參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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