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0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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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0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林義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參萬貳仟貳佰參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林義章於民國113年12月04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1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2月18日止未受償
之利息9744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7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
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
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
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㈡緣相對人林義章於民國112年05月31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
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
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緣相對人林義章於民國109年05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2月1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32
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8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
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
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
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
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
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
每份100元。
㈣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20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7458元 林義章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1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710%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林義章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610% 003 新臺幣105232元 林義章Z000000000CD 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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