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DV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6-11)
其他/待認定
CTDV
2026-06-11
案號:司他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他字第22號
被 告 陳丁增即私立一對一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列被告與原告余媛睎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
定,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陳丁增即私立一對一文理短期補習班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
第12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
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
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有明文;又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余媛睎對被告陳丁增即私立一對一文理短期
補習班提起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76號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
事件訴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
所定裁判費之三分之二。上開訴訟經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7
6號判決被告敗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在案。
而查原告上開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114年度勞補字第133號
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0,85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646元,查原告於起訴時已預繳裁判費5,882元,
是原告於本件所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1,764元(計算
式:17,646-5,882=11,764),依前所述暫免繳納裁判費11,
764元應由被告陳丁增即私立一對一文理短期補習班向本院
繳納,且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確
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