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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4-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7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施懷    
            林意惠  
被      告  馬上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玉華  

被      告  陳宜均即陳萬得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
    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
    。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又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任玉華是否為被告馬上到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為先決問題,於民國114年6月3日裁定於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113年度訴字第2883號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確定
    前停止訴訟程序。該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有前開判決及確定
    證明書在卷可參。是前揭障礙事由業已消滅,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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