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價金(2025-11-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8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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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兼反訴被告 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68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
間內提起上訴。其上訴之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18,1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251元;反訴部分訴訟標
的金額為599,540元【計算式:564000元+自112年10月17日計算
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月19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564000元×(
1+95/365)年×5%=59954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2,000元,合併計算本訴及反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2
51元(計算式:55251元+12000元=672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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