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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09-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1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進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依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所
載,係聲明廢棄前揭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並請求駁回被上
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043,119元【計算式:0000000元+0000000元×(214/365)
×4.99%=0000000元,利息計算期間為113年5月12日起至起訴前1
日即113年12月11日止,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0,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附繕本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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