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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0-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4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2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鐘柏祥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5,470元,
    及其中275,320元自民國114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
    0.94%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
    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其中360,150元自
    11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03%計算之利息,暨自
    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
    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2
    0%計算之違約金,則自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本
    件起訴日即聲請支付命令之日(114年9月3日)前一日止之
    利息及違約金金額合計12,00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及違約金,依上開規
    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7,478元
    (計算式:635,470元+12,008元=647,47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0 利息 275,320元 114年7月27日 114年9月2日 (38/365) 10.94% 3135.78元 0 違約金 275,320元 114年8月6日 114年9月2日 (28/365) 1.094% 231.06元 0 利息 360,150元 114年6月22日 114年9月2日 (73/365) 11.03% 7,944.91元 0 違約金 360,150元 114年7月1日 114年9月2日 (64/365) 1.103% 696.54元 合計       12,008.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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