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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0-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1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23號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訴訟代理人  吳俊輝  
            林咸亨  
被      告  王志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
    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
    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439元及自民
    國11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則
    自114年4月10日起至本件起訴日即聲請支付命令之日(114
    年8月21日)前一日止之利息金額為35,006元(計算式:600
    ,439元×122/365×16%=35,00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至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635,445元(計算式:600,439元+35,006元=
    635,4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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