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0-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1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23號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訴訟代理人 吳俊輝
林咸亨
被 告 王志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
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
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439元及自民
國11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則
自114年4月10日起至本件起訴日即聲請支付命令之日(114
年8月21日)前一日止之利息金額為35,006元(計算式:600
,439元×122/365×16%=35,00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至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635,445元(計算式:600,439元+35,006元=
635,4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