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2-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5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7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洪嘉駿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6,361元,
及其中25,615元自民國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15.98%計算之利息,其中788,383元自114年9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99%計算之利息。則自114年9月25日
起至本件起訴日即聲請支付命令之日(114年10月29日)前1
日止之利息金額為7,71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
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64,072元(計算式:856
,361元+7,711元=864,0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1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0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附表(紀年:民國;幣別:新臺幣)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