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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5-12-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2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同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24號
原      告  同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龍達  
訴訟代理人  於知慶律師                      
            鄭羽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667,7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1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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