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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費等(2025-12-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1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9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振亮間請求給付電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6,54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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