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費等(2025-12-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1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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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9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振亮間請求給付電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6,54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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