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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公司解散(2025-11-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7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旭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47號
聲  請  人  李振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旭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公司
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
額計徵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解散之旭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之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000元,依非訟事件
法第13條第5款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等規定,應徵聲請費6,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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