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免責(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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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6
案號:消債職聲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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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郭文鴻
代理人 林文鑫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郭文鴻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
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
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
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
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
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
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
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
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
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
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
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
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
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
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
大延滯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
、第133條、第1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向各金融機構辦理消費借貸、信用卡契約,另
,致積欠無擔保債務新臺幣(下同)共計10,013,611元(見
本院民國114年1月16日橋院甯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1
19號債權表),於民國95年間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
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方案
,而向當時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新銀行)申請協商,而與各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
議,同意分120期,於每月繳款20,332元,惟聲請人當時收
入扣除必要支出後無法支應上開協商款遂毀諾,聲請人有不
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或宣告破產,聲請人即聲請清算,並經本院113年度消債
清字第26號裁定自113年11月29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復
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就聲請人財產進行清算之結果,普通債權
人未獲分配,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9
號裁定清算終止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
宗查明無訛,應堪信為真實。
三、經查:
(一)聲請人原為鴻運油壓五金行負責人,已於112年12月19日歇
業,現因患有高血壓、糖尿病、痛風、陳舊性出血性腦中風
等疾病,為重度身心障礙者,現無業,名下有高雄市高雄地
區農會存款630元,及有投保國泰人壽保險,惟為被保險人
,111年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均為0元,現未投保勞工保險,
每月領有身障補助5,437元、國保年金1,774元,每月子女給
予扶養費1,500元等情,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110年度
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至113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
查詢結果所得及財產資料、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領取身障補助及
國保年金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高雄市雄地區農會存摺封
面及內頁、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113年2月29日清
算聲請狀所附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高雄市政府經濟
發展局112年12月19日函、鴻運油壓五金行商業登記抄本、
財政部國稅局112年12月25日函、113年10月28日財產切結書
、財政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保險給付申領資料查詢表、高
雄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平台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
卷可稽。則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來源,佐以聲請人提出診
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領取補助之郵局存摺為證,則以
聲請人主張之收入來源,應全非虛罔,是以其每月領取身障
補助5,437元、國保年金1,774元,及子女給予扶養費1,500
元,共約8,711元作為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應能反
映真實收入狀況。
(二)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
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
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
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至聲請人個人日常生活必要
費用部分,審酌聲請人負債之現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
賴及誠信,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
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本院依消債
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歷年最低生
活費標準,113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14,419元之1.2倍
為17,303元,則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
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聲請人主
張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為8,250元,尚低於上開標準,應屬
可採。從而,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聲請人每月固定收
入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符合消債條例第13
3條前段之規定。
(三)另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111年3月至113年2月)收入部
分。聲請人自述此期間為無業,子女每月給予扶養費1,500
元,111年3月至112年12月每月取身障補助5,065元,113年1
月至2月每月領取身障補助5,437元,111年3月至112年1月每
月取國保年金1,641元,112年2月至113年2月每月領取國保
年金1,774元,112年4月至12月每月領取行政院生活補助250
元,及領有112年全民普發6,000元等情,有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111年度至113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
果所得及財產資料、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領取身障補
助及國保年金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社
會平台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查無聲請人
有其他收入來源,本院認以聲請人自述之總收入207,667元
核算(計算式:1,500×24+5,065×22+5,437×2+1,641×11+1,7
74×13+250×9+6,000=207,667),應足反映其聲請清算前2年
之真實收入狀況。至聲請人個人日常生活必要費用部分,審
酌聲請人負債之現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該
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
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本院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
2第1項,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歷年最低生活費標準,11
1至113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2倍均為17,303元,
則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
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聲請人主張每月個人必
要生活費為8,250元,尚低於上開標準,應屬可採。是可認
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之可處分所得,扣除扶養費及個
人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9,667元(計算式:207,667-8,
250×24=9,667),而聲請人之債權人於清算結果,普通債權
人未獲分配,顯低於上開餘額,依消債條例第133條之規定
,法院即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是本件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
本文所定應不免責之情形。另本院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
第134條所列各款應不免責事由,且債權人亦未另提出聲請
人有何符合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規定之事證供本院參酌
,故應認聲請人並無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定不免責事由之存
在。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既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所定不應免責
之事由存在,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揆諸首揭
規定,本件應予聲請人不免責,爰裁定如主文。至法院為不
免責之裁定確定後,聲請人繼續清償債務,達消債條例第13
3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
,或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依消
債條例第141條或142條之規定,可再行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
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附錄法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
債務人因第一百三十三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
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
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
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
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
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
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債務人依前項規定繼續清償債務,準用之。
附表:
普通債權人 債權額 (新臺幣) 債權比率 清算程序受償金額 (新臺幣) 依第141條繼續清償可再聲請免責金額 (新臺幣)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7,078 1.67% 0 16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23,572 11.22% 0 1,08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8,737 3.08% 0 298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1,197 0.71% 0 69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64,013 4.63% 0 448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43,649 19.41% 0 1,87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8,321 2.38% 0 230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36,145 11.35% 0 1,097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21,613 4.21% 0 407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9,090 1.29% 0 12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6,824 20.04% 0 1,937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77,589 7.77% 0 751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39,837 5.39% 0 521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85,946 6.85% 0 662 合計 10,013,611 100% 0 9,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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