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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DV 聲請清算程序(2025-07-25)

消費/小額 CTDV 2025-07-25 案號:消債清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連瑞虹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清算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
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連瑞虹具狀聲請清算,惟未繳交聲請
    費1,000元,茲依前開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