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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延長保全裁定(2025-10-02)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2 案號:消債全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朱水旺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四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四
日為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
    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
    ;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
    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保全其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前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4日以114年度消債全字第101號裁定
    保全處分並於同年月6日公告在案。茲因該保全處分期間即
    將屆滿,聲請人聲請本院准予展延,經本院經斟酌實際情狀
    ,認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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