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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5-10-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3 案號:審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重訴字第128號
原      告  胡俊盛  
            李素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紹倫律師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114年度補字第579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民國114年8月22日送達予原告,然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
    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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