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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1-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8 案號:審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876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      告  李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4年度司促字第549
    8號),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第
    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以114年度橋補字
    第681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
    同年月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
    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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