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0-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8
案號:審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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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819號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訴訟代理人 吳俊輝
林咸亨
被 告 王志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4年10月7日送達予原告,然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
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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