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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5-11-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0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52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橋交通有限公司、劉依芳、林宏哲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相對人是否為亞橋交通有限公司、劉依芳、
    林宏哲三人(不包含林思奇)?
二、相對人亞橋交通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劉依芳、林宏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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