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1-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2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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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董瑞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明雄、吳鍾滿妹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吳明雄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之信用卡申請書,
及請求信用卡消費款金額之帳務明細。
二、請提出請求借款新臺幣5,000,000元之帳務明細。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
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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