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12-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30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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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富灃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對關係人王招賢、王宜雯為加速條款通知之清晰掛號
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台端原提出之影本模糊不清,無
法辨識收件之情形)。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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