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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2026-04-23)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3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4號
聲請人即債  陳昱翰即陳清濱
務人                



代理人(法   王芊智律師
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本院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國泰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
    金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寮中庄郵局之存款共計新臺幣
    (下同)291,913元可得分配,本院業已逐次作成分配表,
    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
    分別予以公告在案,有清算事件金額分配表在卷可稽,經核
    並無違誤,另查債務人所有坐落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
    地,因屬未辦理繼承分割登記之公同共有土地,且土地之共
    有人眾多,公告價值極少,本院認無換價的實益,故不予以
    換價,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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