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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2025-12-29)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9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
聲請人即債  施康平  
務人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相對人即債  荷蘭商星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松澤和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
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
    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
    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
    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
    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
    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
    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74號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在案。又查,聲請人陳報清算財團如附表所示,
    本院認中華郵政保單號碼00000000號保單與凱基人壽保單號
    碼N0000000號保單有處分之必要,故由聲請人自行回復要保
    人後由本院通知保險公司終止契約,另存款餘額不足負擔解
    送費用,不予處分,以上有聲請人11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
    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
    ,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
    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函、送達證書等附卷可憑,以
    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新臺幣646,256元,經本
    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
    分配予各債權人。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編號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1 中華郵政保單號碼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 242,782元  聲請人雖曾於裁定開始清算前1年內即113年7月1日變更要保人為子女,然已自行回復要保人,並由本院通知保險公司終止契約後解送。 2 凱基人壽保單號碼N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 403,474元 聲請人雖曾於裁定開始清算前1年內即113年7月1日變更要保人為子女,然已自行回復要保人,並由本院通知保險公司終止契約後解送。 3 存款 (1)國泰世華銀行存款:35元 (2)合作金庫銀行存款:2元 (3)土地銀行存款:13元 (4)星展銀行存款:2元 不足負擔解送費用,不予處分 南山人壽保單為健康險無解約金,全球人壽3張保單解約金僅35,343元,凱基人壽尚有1張保單解約金為22,715元,依本條例第98條第2項、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規定,均非屬清算財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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