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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2025-12-26)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6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0號
聲請人即債  徐法心即徐瑋蔚
務人                




代  理  人  簡大翔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不予處分,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
    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
    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
    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
    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又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
    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
    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86號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再查,本件清算財團僅有附表所示存款
    ,本院認金額過低無分配實益,不予處分,又經本院函詢各
    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
    對之表示,以上有聲請人113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
    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均已失效)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聲請人陳報狀、本院114年度司執
    消債清字第130號函、送達證書等附卷可憑。堪認本件聲請
    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
    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
    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存款 (1)土地銀行存款:56元 (2)郵局存款:194元 (3)彰化銀行存款:2,667元 (4)合作金庫銀行存款:11 元 (5)國泰世華數位存款:-100元(該帳戶存款來源為柏瑞量化基金配息,基金現值為2,330元) (6)華南銀行存款:688元  分散於多帳戶,多數餘額不足負擔解送費用,且存款總額無分配實益,不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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