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DV 執行更生事件(2026-02-23)
消費/小額
CTDV
2026-02-23
案號:司執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8號
聲請人即債 孫金龍
務人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對人即債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按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㈡、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另按法院為認可
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第1項第2款、第
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36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又查,聲請人名下雖有汽機車各1輛,然現
值尚不足清償動產抵押債務,縱本件轉為清算程序,亦將認
定無變價實益,故認其財產無清算價值;又查,聲請人主張
需扶養父親及1名未成年子女(99年次),因其父親與子女名
下均無財產,父親無申報所得,子女申報所得極低,本院認
有受扶養之必要;另查,聲請人現仍任職於亨昌鐵材股份有
限公司,其民國114年4至7月薪資平均為37,115元,113年度
申報所得月平均為44,105元,以上有聲請人與受扶養人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保險
同業公會投保明細(均已失效)、戶籍謄本、薪資條影本、聲
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因聲請人原所提出薪資條顯示雇主曾
有發放獎金、加班費,故本院認應以其113年度申報所得月
平均44,105元扣除勞健保費2,246元,即每月41,859元,做
為計算聲請人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
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
年共計72期,每期清償5,2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
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
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
人名下財產無清算價值,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
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
所得受償之總額。
㈡另本院認聲請人每月個人生活費,應以115年度高雄市最低
生活費標準之1點2倍即20,364元計算。再聲請人陳報其父
親與子女扶養費共計15,000元,低於以上開金額與1名手
足、配偶分攤計算之金額,並無過高。
㈢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生活費與扶
養費後,剩餘金額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
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
當、可行。
四、另查,本件聲請人對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裕富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潤公司)所負
債務,有設定動產抵押屬有擔保債權,按債權人對於債務人
之特定財產有優先權、質權、抵押權、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
權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申報債權;有擔保之債權人,就其
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債權,非依更生或清算,不得行使
其權利,前項債權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以行使擔保權後未
能受償額,列入更生方案;其未確定者,由監督人估定之,
並於確定時依更生條件受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5條
第1項、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裕
富公司、和潤公司預估不足額如本院公告之債權表所載,且
經本院職權查詢,抵押物仍為聲請人所有,且動產抵押權迄
本裁定當日尚未塗銷,故認裕富公司、和潤公司迄未實行抵
押權,此有動產擔保交易公示查詢服務查詢與公路監理閘門
車籍資料結果附卷可證。承上,裕富公司、和潤公司之動產
抵押預估不足額,自應以附條件方式列入更生方案受償,應
待其行使抵押權後,不足受償額確定時,始按實際不足受償
額依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比例(即22.85%)受清償,故其每期
可受分配金額,就此部分應暫予保留。
五、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六、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20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遠東銀行 820866 50.09% 2605 連線銀行 45252 2.76% 144 裕富公司 264007 16.11% 838 90000 5.49% 285 (暫保留) 和潤公司 418680 25.55% 1328 (暫保留) 債權總額 1638805 每期清償總額 5200 清償成數 22.85% 還款總額 374400 補充說明: 1.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2.裕富公司、和潤公司應待其行使抵押權後,不足受償額確定時,始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比例(即22.85%)受清償,故其每期可受分配金額,就此部分應暫予保留。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