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更生事件(2025-12-26)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6
案號:司執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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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0號
聲請人即債 楊茗崇即楊琮汎
務人
代 理 人 洪國欽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即債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對人即債 林黃翊珍
權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併自聲請人收
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
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
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又按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
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為達第64條第2項
第4款之最低清償總額者,得延長為八年,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5
3條第2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有擔保或有物的優先權
之債權人,得以預估或實際行使其擔保或優先權後未能受清
償之債權,申報為更生或清算債權而行使其權利,辦理消費
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75號裁定開
始更生在案,其原所提出每月1期,每期清償3,500元,6年
共計72期,清償總額共252,000元,清償成數為8.08%之更生
方案,因僅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
不同意,其餘債權人於收受本院通知後,逾本院所定10日期
間內未表示意見,依法視為同意。故本件視為同意更生方案
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共5名已過半數,且其所代
表之債權額共新臺幣(下同)2,408,066元,逾申報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更生方案已經債權人書面可
決,有債權人陳報狀、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
詢清單在卷足憑。然因原更生方案清償總額,低於本院所認
定其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故聲請人經本院通知後,另
提出下列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其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月1期,類推本條例第53條第2項第
3款規定,延長為8年共計96期,每月清償4,055元,總清償
金額共389,280元,清償成數為12.48%,於每月15日清償。
又查,上開方案已高於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生活
費與母親扶養費後剩餘金額,然差距金額非高,不影響更生
方案履行,且聲請人名下無財產,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
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是認上開方案核屬盡力、適當、可行
,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裁定
如主文。
三、另查,本件聲請人對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迪公
司)所負債務,部分金額有設定動產抵押,屬有擔保債權,
按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特定財產有優先權、質權、抵押權、
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申報債權;有
擔保之債權人,就其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債權,非依更
生或清算,不得行使其權利,前項債權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
,以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額,列入更生方案;其未確定者
,由監督人估定之,並於確定時依更生條件受清償,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35條第1項、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1、2
項定有明文。本件合迪公司動產抵押預估不足額如本院公告
之債權表所載,且經本院職權查詢,抵押物仍為聲請人所有
,且動產抵押權迄本裁定當日尚未塗銷,故認合迪公司迄未
實行抵押權,此有動產擔保交易公示查詢服務查詢與公路監
理閘門車籍資料結果附卷可證。承上,合迪公司之預估不足
額,自應以附條件方式列入更生方案受償,應待其行使抵押
權後,不足受償額確定時,始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方案
所定清償比例(即12.48%)受清償,故其每期可受分配金額
,就此部分應暫予保留。
四、另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
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
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
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8年共計96期,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渣打銀行 124683 4.0% 162 玉山銀行 229700 7.36% 299 中國信託 356983 11.44% 464 和潤公司 400000 12.82% 520 裕融公司 1160000 37.19% 1508 合迪公司 337811 10.83% 439 90000 2.88% 117 (暫保留) 二十一公司 72252 2.32% 94 林黃翊珍 348003 11.16% 452 債權總額 3119432 每期清償總額 4055 清償成數 12.48% 還款總額 389280 補充說明: 1.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電信公司等,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2.合迪公司就動產抵押設定金額範圍內,應待其行使抵押權後,不足受償額確定時,始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比例(即12.48%)受清償,故其每期可受分配金額,就此部分應暫予保留。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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