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5-12-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1940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曾國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狀已具體指明執行標的係債務人對第
    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分公司之存款債權
    暨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保及保險資料,依上開規定自應由執
    行行為地所在地法院管轄而無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適用,
    而第三人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高雄市三民區,則應由上開第
    三人所在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