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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1-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1585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債  務  人  許佑泰即許益勝即大餘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81585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財產所得、陽信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之投資財產及查詢集保股票資料,經查,以債務人
    大餘工程行為負責人之獨資商號已歇業,且非集保戶,此屬
    無財產可供執行;另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因
    該公司股票屬於未有公開發行上市上櫃股票,且該第三人係
    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此有集保資料、財產查詢結果表在卷可
    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
    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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