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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履行契約(2025-10-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政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8351號
債  權  人  平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蜀平  
代  理  人  孫安妮律師


債  務  人  洪福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78351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扣押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合作金庫金融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
    司、政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陽生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之存款及薪資債權,依債權人狀載所示,該第三人等公司
    分別設立登記在臺北市松山區、花蓮縣花蓮市及雲林縣大埤
    鄉及屏東縣屏東市,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
    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裁定移轉由臺灣花蓮地方
    法院管轄,再由台灣蓮花地方法院囑託其他法院執行,債權
    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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