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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5-09-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258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簡誌育
              住○○市○○區○○街0號10樓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楊承祖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4年9月8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108
    年8月26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
    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
    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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