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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消費款(2025-09-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189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柴黃瓊娥(歿)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
    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
    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之,此
    與原告起訴時,當事人本有當事人能力,但欠缺訴訟能力,
    且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屬應先命補正之情形,尚屬有
    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4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而強制執行程序之當事人亦須有當事人能力,然強制執行法
    就當事人能力並無相關規定,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
    定,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前揭說明,債權人對已死
    亡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即因欠缺執行要件而為不合法,
    執行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而毋庸命債權
    人補正。
二、經查,債務人柴黃瓊娥業於強制執行開始前之民國114年4月
    4日死亡,有戶籍資料可稽,債權人對債務人柴黃瓊娥聲請
    強制執行,係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強制執行,無從命債
    權人為補正,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
    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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