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5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049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彥倫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債 務 人 黃千容  住○○市○○區○○路000號13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保、保險投保等
    資料並執行,即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
    不明情事,惟本院依職權查調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資料,債務
    人之戶籍地址係設於桃園市八德區,本院無管轄權,應由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於該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