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10-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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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513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高振洋
住○○市○○區○○路○段000號5樓
電話:00-0000000#71661
債 務 人 劉雨璇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2樓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10樓之7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
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
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
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
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業經本院以114年
度消債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自民國114年6月27日下午4時
開始更生程序。而本件執行債權成立於裁定開始更生之前,
依上開規定,應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不得開始為強制執行
程序,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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