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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借款(2026-04-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3096號
聲明異議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楊敏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  人  鄭榮泉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
對人即債務人鄭榮泉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11
5年3月9日橋院甯114司執夏字第43096號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鄭榮泉所投保凱基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附表所示保險契約經聲明異議
    人向凱基人壽查詢,受該公司告知,上開附表所示保單之契
    約性質均屬壽險,並非健康或醫療險性質,本院認定屬於健
    康或醫療險顯有違誤等情,爰提起聲明異議,聲明廢棄原執
    行命令內容等語。
二、經查:按為維繫保戶生命身體健康及生活經濟安定,避免執
    行機關強制執行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114
    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129條之1明定,要保人為債
    務人之健康或醫療險性質之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
    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同年6月27日司法院修正「法院
    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13點第1項規
    定,依前揭保險法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人身
    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於修正施行前已扣押者,執行法院應
    速為撤銷扣押命令。查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主約具有醫療險
    、健康險之性質,惟並無醫療、健康險性質之附約,此有凱
    基人壽114年7月17日凱壽保服字第1142016410號函在卷可稽
    。準此,該保險契約既屬健康及醫療險之保險契約,自不得
    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聲明異議人異議稱附表所示保
    險契約,主約並非屬具有醫療險、健康險之性質,其聲明異
    議並無理由,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保單號碼 保單名稱 要保人 主約是否有醫療健康險性質 是否有有效之醫療健康附約 解約金金額 (截至114/6/30)    被保險人    1 Z000000000 凱基人壽壽險-松柏333終身保險 鄭榮泉 Y N 277,375元    鄭榮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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