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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催告(2025-10-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8 案號:司催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盧俊傑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222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E NO000010 股票 1 10000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
      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
      00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
      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
      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