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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0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9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湘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零捌佰柒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湘程於民國110年03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3月15日起至民國117年03月1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8月20日止累計124,983元正未給付,其中120,847元為本
    金;3,436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黃湘程於民國110年08月20日向
    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8月20日起至民國
    117年08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20日止累計126,446元正未給付,其中
    122,860元為本金;3,286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黃湘程於民國11
    1年12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
    月05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20日止累計199,443
    元正未給付,其中193,686元為本金;5,057元為利息;7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
    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20847元 自民國114年08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22860元 自民國114年08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193686元 自民國114年08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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