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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2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3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柏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壹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柏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
    114年12月07日止累計41,214元正未給付,其中39,365元為
    消費款;1,410元為循環利息;43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483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365元 自民國114年12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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