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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2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0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洪子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參仟伍佰貳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5月19日
    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0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04,09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月19日
    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
    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
    欠債權人借款61,12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7月26日
    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4%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26,96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四、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
    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利息 起算日 利息 截止日 利息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4099元 洪子晴 自民國114年7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03% 002 新臺幣 61127元 洪子晴 自民國114年7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003 新臺幣 326965元 洪子晴 自民國114年8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違約金 起算日 違約金 截止日 違約金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4099元 洪子晴 暨自民國114年8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61127元 洪子晴 暨自民國114年8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 326965元 洪子晴 暨自民國114年8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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