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2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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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0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洪子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參仟伍佰貳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5月19日
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0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04,09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月19日
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
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
欠債權人借款61,12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7月26日
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4%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26,96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四、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
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利息 起算日 利息 截止日 利息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4099元 洪子晴 自民國114年7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03% 002 新臺幣 61127元 洪子晴 自民國114年7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003 新臺幣 326965元 洪子晴 自民國114年8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違約金 起算日 違約金 截止日 違約金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4099元 洪子晴 暨自民國114年8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61127元 洪子晴 暨自民國114年8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 326965元 洪子晴 暨自民國114年8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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