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2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6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敏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伍萬伍仟陸佰捌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敏華於民國111年0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53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31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31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
    月11日止累計338,513元正未給付,其中336,878元為本金;
    1,63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敏華於民國112年01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04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04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
    月11日止累計299,502元正未給付,其中294,677元為本金;
    4,525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
    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林敏華於民國113年02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3年02月05日起至民國120年02月05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
    月11日止累計217,672元正未給付,其中214,035元為本金;
    3,63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
    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利息 起算日 利息 截止日 利息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36878元 林敏華 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294677元 林敏華 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5%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214035元 林敏華 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