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2-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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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509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仇忠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任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鄭任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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